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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体系示范基地建设及树立统一标识的通知

时间:2011-08-30 23:47来源:未知 作者:农林化学除草网 点击:

各体系:

近期,各体系按要求上报了示范基地建设数量。审查后,发现一些体系对内部各层级的分工理解有误,基地数量存在较大随意性。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:

一、明确示范基地是体系研发成果的综合展示基地。目前,各体系“十二五”的组织建设、人员聘任、主体任务均已确定,人员任务分工也已经完成。这是体系“十二五”开展工作、评价考核的基本依据。在大多数体系AB类任务中,都有建立示范基地进行技术集成、开展示范的内容,据此我们要求各体系建设示范基地并竖立统一标识。示范基地是体系研发成果的展示基地,是体系成果转化示范基地,对基层推广部门、生产部门和企业大面积大范围推广体系成果具有典型示范作用,同时也是社会各界和基层监督体系工作效果的真实样板,是检查各体系工作效果、评估体系绩效的真实样板。各体系务必明确基地建设对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,高度重视,把示范基地建设作为体系的重要宣传载体,认真做好布局和规划。

二、所有综合试验站和示范县必须都建示范基地,使体系的成果覆盖主产区。体系的示范基地必须依据“十二五”体系任务书规定的内容来建设,必须覆盖所有综合试验站和示范县,使体系的研究成果覆盖主产区,为当地技术推广和生产部门提供最方便的产业技术学习典型。综合试验站或者示范县如果不建本产业技术体系示范基地,将视作该试验站未建在主产区,违背体系建设原则,将取消聘任资格。

三、体系的示范基地只建在综合试验站和示范县并加挂体系统一标识。要明确技术研发中心、功能研究室和岗位科学家的主要任务是研发,综合试验站的主要任务是试验示范,两者是互相连接的关系,不是互相分离、各自为政。因此岗位科学家自己或者本单位的试验场所不作为体系的示范基地,不加挂体系示范基地的标识。以保证体系建设各层级的职责明确、定位准确,形成有效的分工协作机制,减少专家个人独打天下、包揽一切而不与体系其他人合作的行为。

四、示范基地建设可与农业相关技术推广工作相衔接。设在示范县的示范基地,可与农业部的相关工作如高产创建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示范县相衔接,保证体系研发成果及时展示和及时推广。

五、建设数量由各体系自定,但不少于本体系的综合试验站和示范县总和的数量。请各体系认真理解示范基地对体系建设与发展的重要意义,做好“十二五”体系示范基地建设的布局规划,经执行专家组讨论后,填报附表,于930日前通过平台上报。待批准后,再竖立统一标识。

联系人:王迎春  59191375

 

产业技术处

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

 

附表:××产业技术体系示范基地建设情况表

编号

建设地点

面积(或者饲养规模)

负责的试验站站长或者示范县技术骨干

备注

CARS─(体系编号)─E (示范基地编号)

(请写明具体的省、县、乡或者企业的名称)

 

 

 

 

 

(责任编辑:农林化学除草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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